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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5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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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基本信息,请以下列介绍为准
商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市场价:   12元
ISBN号:   978750936068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商品类型:   图书

  其他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语种:中文
  出版时间:2015-03-01   版次:3   页数:120
  印刷时间:2015-03-01   印次:1   字数:112.00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地位】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计划生育]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第六条【法定婚龄】[晚婚晚育]第七条【禁止结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结婚登记】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胁迫][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宣告失踪]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复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四十条【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第一条【家庭暴力】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条【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第六条【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第七条【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第八条【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第九条【法院调解的适用】第十条【胁迫的定义】第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第十四条【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第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的财产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第十八条【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第二十一条【抚养费范围】第二十二条【应准予离婚的条件】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第二十四条【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第二十六条【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第二十七条【生活困难】第二十八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第三十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第一条【同居关系的处理】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第七条【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第八条【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第九条【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条件】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及计算方法】第十五条【投资性财产的分割】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第十八条【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第二十一条【所有权未确定的房屋处理】第二十二条【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
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条【本解释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第一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第二条【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形】第九条【生育权纠纷】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第十二条【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第十三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第十五条【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第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地位】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计划生育]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第六条【法定婚龄】[晚婚晚育]第七条【禁止结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结婚登记】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胁迫][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宣告失踪]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复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四十条【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第一条【家庭暴力】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条【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第六条【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第七条【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第八条【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第九条【法院调解的适用】第十条【胁迫的定义】第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第十四条【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第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的财产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第十八条【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第二十一条【抚养费范围】第二十二条【应准予离婚的条件】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第二十四条【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第二十六条【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第二十七条【生活困难】第二十八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第三十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第一条【同居关系的处理】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第七条【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第八条【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第九条【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条件】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及计算方法】第十五条【投资性财产的分割】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第十八条【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第二十一条【所有权未确定的房屋处理】第二十二条【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
  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条【本解释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第一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第二条【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形】第九条【生育权纠纷】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第十二条【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第十三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第十五条【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第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
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
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
《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在适用《婚姻法》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结婚的生效要件;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
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时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主要用于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以下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婚姻无效纠纷、可撤销婚姻纠纷、婚前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离婚财产
纠纷、探视子女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监护权纠纷、家庭成员侵
害纠纷等。当产生以上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自己协商;二是到法院
诉讼,法院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为了确保《婚姻法》的有效施行以及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
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重要司法文件,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本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遴选收录,希望能够对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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